出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违法案
本周继续分享我承办过的一个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关某于2012年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一家加油站。2013年关某与本案的原告王某签订了承包合同,将加油站及相关的手续(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出租给王某。
当地工商部门以关某出租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关某进行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人关某对此没有异议。而与关某签订承包合同的王某却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工商部门撤销对关某的处罚。
法律分析:第一、本案原告是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起诉,他是否具备起诉的资格?
本案的被告工商局对关某将营业执照提供给原告的行为进行处罚,这一行政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将产生影响,故王某与该行政处罚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以原告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二、工商局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不属于登记事项的变更,个体经营者因行政许可而取得,而非通过转让取得,其经营权不能剥离独立存在。关某将加油站承包给王某后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注销登记,而是将相关手续提供给王某,王某也未重新办理注册登记,仍以关某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与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要求不符,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工商局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原告的请求。
此案作为被告方工商局的代理人,我们在继一审法院胜诉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院的判决书再次支持了我方的观点,驳回原告的上诉。一审二审的胜诉判决有力地维护了执法部门的权威!